去年中国航海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了5年来受案区域的海商海事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海事法院5年来受理的1075件一审海商海事案件中,案件类型集中分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海事债权确权、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这4类案件上,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而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问题,此类现象是最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的一个问题。那么如果目的港没有人提货,导致产生了高额的费用,这个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我们不妨来听听海事法院的法官给的一些意见,让他来告诉你这些费用的承担方是谁。

高额滞箱费给出口方造成损失

  “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高额费用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海事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称。

  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船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这几年增长得比较快。这主要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这些均会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集装箱

外贸企业不妨听听法官两点建议

  针对高额滞箱费的问题,海事法院的法官给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托运人应谨慎寻找无船承运人,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缴纳保证金,仔细核对提单签发人落款与抬头是否一致,尽量要求使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对国外收货人要求指定无船承运人的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应向承运方要求取得正本提单并仔细核对提单样式,要求载明自己为托运人,尽量不用提单以外的单证运输方式安排海上货物运输。”

  “其次,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买方无法以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名义进行报关,避免托运人安排退还或托运人重新转卖货物时存在障碍;同时还可避免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到港货物被当作破产买方的财产予以处理的风险。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货方无反馈,也需依照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海运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海事法院的法官在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提出的两点建议,做外贸的朋友可以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较国内货物运输来说要大许多,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发货前就要尽量把此风险值降到最低。熙浦国际搬家公司常年为出国人士或者回国人士提供专业的门到门双清关国际搬家服务,海运跨国搬运家具就找熙浦国际搬家!如果您正有此方面的需求,欢迎随时拨打我们的免费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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