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除了石油、原煤、钢材等裸装物品,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包装是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顺利完成商品流通的保证,故而在制定商品买卖合同时,如何进行商品包装需要包装条款来约束,那么什么是包装条款?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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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parking clause)是用来规定货物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负担和运输标志等方面内容的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1、运输包装(Neutral Packing)

为了尽可能降低运输流通过程对产品造成损坏,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人们将包装中以运输储运为主要目的的包装称之为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Outer packing)。

2、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小包装(Small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进入零售市场直接与消费者见面的一种包装。除了保护货物外,还拥有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的功能,更具有美化宣传和无声推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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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装条款的内容

包装条款是主要贸易条件之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对包装条款一经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内容量、包装的文字说明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一点都不能忽视,尤其是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包装的文字说明,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因为这三项而引起纷争、索赔,甚至取消合同。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合同及国际惯例进行包装,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1、包装方式

(1)箱(Case)。凡价值较高,容易受损的货物一般用箱装。箱可以分为木箱、夹板箱和钙塑箱,以供具有不同特点的商品选择使用。为解决木材资源和便于处理废弃包装物,目前趋向以纸箱取代木箱,有些贵重商品目前仍在使用金属箱。箱内一般衬用防潮纸或塑料薄膜,有时则衬用锌箔或锡箔;箱外通常包有打包铁皮或捆有塑料带。

(2)包(Bale)。凡可紧压且品质不受损害的货物可采用包的方式,常见的包装材料有棉布或麻布,也可以机压打包。包外用铁皮打包或塑料带扎紧。

(3)桶(Drum;Barrel)。液体、半液体以及粉状货物可用桶装。制桶的材料与箱的材料类似,有木材、夹板、纸板、铁皮、塑料等。

(4)袋(Bag)。一些农产品和化学原料常用袋装。袋的制作材料通常是棉制、麻制的物质。有时也用纸制和塑料的材料。为加强包装牢度,经常采用纸塑复合、多层塑料复合和编织袋。

(5)集装箱(container)。目前,不少商品可直接装入集装箱进行运输,例如:机器设备。

此外,还有篓、坛、罐等包装方式。

2、包装的材料

包装材料是指制造货物的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它既包括制造运输包装也包括制造销售包装的材料。

根据材料,包装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条件都要求不同的包装,在选择包装材料时,除了要使其能满足货物的通常要求,还应该考虑到进口国对包装材料的特殊要求。例如,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订立条款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同时应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材料来包装。

3、包装的内容量

包装的内容量是指每一个包件内所装货物的数量。如有数量搭配、颜色搭配和尺寸搭配等还必须在包装条款中写明。

4、包装的文字说明

通常,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都会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运输标志及其它文字的内容和使用的语种。

在外包装上会使用运输标志,只要使用约定的标志即可,如:唛头、指示性和警告性的标志等。

对销售包装来说,文字说明的要求较高。内容上要符合规定,语种也不能用错。例如,在文字内容上,日本政府规定,凡销往日本的药品,必须说明成分,服用方法以及功能,否则海关就有权扣留,不能进口;在语种的要求上,很多国家也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说明必须英法文对照;运往法国的产品的装箱单及商业发票必须用法文。

5、包装费用的负担

明确买方所需特殊包装的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一般的运输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之内,对于买方要求特殊包装的,超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买方负责,如果合同中不作明确规定,容易引起争议。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包装条款必须订明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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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包装条款时的风险及对策

在磋商和订立包装条款时,因当事人的疏忽或规定不明,在包装方式或包装费用等问题上很容易引起法律解释的分歧、引起交货困难或延期、造成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之后货损、货差的责任分歧。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尽可能不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 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Customary Parking)等术语,避免双方对上述术语内涵存在法律解释分歧。

(2)谨慎采用中性包装术语。近年来,国际上限制使用中性包装术语。

(3)在国外客户提供销售包装的出口业务中,合同包装条款必须规定提供销售包装的时间、运送方式、运送费用、运达时间,以及由于延误运达致使卖方无法交货或延期交货的责任。

(4)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运输标志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订明卖方提出唛头式样及内容的时限,以及如果收不到买方提出的唛头,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唛头式样,以免延误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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