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通常离不开长途运输(海运、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货损。即便是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也并不代表货主或者被保险人就能高枕无忧。那么一旦发生货损,该如何进行追偿索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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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损出现向谁追偿?

目前,货损按原因分一般分为两类:一般货损和船舶碰撞导致的货损。其中一般货损又可分为多式联运货损和水路运输货损。

1、一般货损的追偿对象

(1)如果是水路货物运输,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

(2)识别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先根据合同进行判断,如果合同并非代理,那么合同的对方就是承运人;假如没有合同,则根据运输船舶的情况确定承运人。

(3)多式联运时出现货损,先弄清楚在哪个区段受损,然后起诉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和受损区段的承运人;如果搞不清楚受损区,则可以同时起诉多式联运承运人和各区段的承运人。

2、船舶碰撞导致的货损该向谁追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碰撞导致的货损权利人虽然可以对本船提起违约诉讼,但本船可以主张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形,选择不同主体进行诉讼。

(1)碰撞为单方责任时,如果责任在本船,则只告本船,诉由为违约或侵权(二选一);责任在他船,则只告他船,但只能按侵权起诉。

(2)碰撞为双方或多方责任时,则同时告本船和他船,并要求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诉由为侵权。

注意的是,本船或者他船的船舶存在光船租赁且办理了登记的情形下,则最好选择同时告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尤其是未申请扣船情形下,以及光租承租人为空壳单船公司情形下。

二、货损状况的判断

1、协商一致。如果有双方的书面确认,一般以双方的书面协议为准。

2、未协商一致。如果没有双方联合检验的书面共同确认,那么提出索赔的货主需要举证证明货物在目的港接收时的损坏状况。货物损坏的状况,如果有相应的港口卸货方、评估机构等参与确定,则除非承运人有相反地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对损失的状况可以根据货物运输相关方参与确定的损失情况来确定货损状况。

3、鉴定结论。有货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货物的损坏状况进行鉴定,这时需要综合鉴定机构的资质、被鉴定的货物是否争议货物、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来判断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货损状况的依据。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申请货损鉴定,双方共同选择一家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鉴定的结论明显不符合事实,否则该鉴定结论一般可作为认定货损状况的依据。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货物损坏的状况如何,与货损金额之间并不是等同关系。对于货物贬值问题,如货物部分损坏后,导致整批的特殊定制的货物无法使用,没了市场价值;或者某些密封包装的货物,虽然品质没有发生变化,但因为受过海水浸泡或者其他污染,市场价值已大为贬损等。这种情况下,需要货主来提交证据证明货物的市场价格实际发生了贬值。

三、向哪个法院起诉

1、一般货损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即运输合同始发地(起运港)、目的地(目的港)、转运港、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管辖权。可以在考量,就近、熟悉、司法文明程度等情况后,择一诉讼。

2、碰撞货损情形下,管辖法院根据诉由选择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即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因此,如以侵权起诉,可以在前述选项中,择一法院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碰撞船舶已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那么在该基金设立后,诉讼就只能到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

3、多式联运情形下,一样从被告住所地、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海事法院中进行选择,除非只告非海运区段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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