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

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3.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