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港口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港口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呢?
目前,下列企业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目前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骨干力量,也是申请出口退税额最多的企业。它们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可以申请退(免)税。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这类企业将越来越多。它们出口的货物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免税和不予退税货物)均可以申请退(免)税。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指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根据原有规定,委托代理出口是在受托方退税的,国税发(95)92号文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委托方退(免)税,因此,这类企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具有申请退(免)税资格。
(4)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税制实施后,对它们因执行新的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规定可以在最长5年内,对多缴的部分给予返还,因此,不执行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而继续执行出口货物免税政策(但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外)。而1993年底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新税制的规定,必须与国内企业一样缴纳流转税,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退(免)税政策。
(5)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出口经营权,也不是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经营的某些货物(特准经营的货物见问题10)可按规定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包括: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④在境外投资的企业;
⑤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

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可申请退(免)税;非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不予退税。